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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卢玉山与如皋市搬经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山,如皋市搬经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卢玉山。被执行人如皋市搬经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奎兵,主任。关于卢玉山申请执行如皋市搬经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皋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10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搬经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74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覃 杰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