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淮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与朱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朱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淮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和平新村一区9、10幢。法定代表人王爱民。委托代理人郝爽,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崇东,农民。本院在审理淮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与朱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欣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欣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