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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高某,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田陈煤矿职工,住滕州市。被告梁某,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田陈煤矿维修车间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