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鑫与被执行人郭丽、郭加友、刘吉霞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鑫,郭丽,郭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何鑫,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郭丽,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郭加友,山丹县农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丽、郭加友、刘吉霞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丽在银行(信用社)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