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生气吵架。被告于2001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一年,被告即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生活达十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官文甫、张某当庭证实,我与李某是同村村民。李某与刘某结婚后因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刘某于2001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没回来;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由玉田县郭家屯乡王各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的事实。被告刘某未作答辩,亦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1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1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十年有余,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