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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润良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徐润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承德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镇,组织机构代码10642368-5。法定代表人闫永洲,职务董事长。被告徐润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润良租赁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