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徐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