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徐春国与孙桂林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国,孙桂林,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徐春国,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牟金生,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孙桂林,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徐。被告王秀兰,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孙桂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春国申请解除该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桂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