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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党恩与被上诉人遂平县公安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党恩,遂平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党恩,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住所地遂平县107国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刘雪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显,遂平县公安局政办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峰,遂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上诉人唐党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党恩,被上诉人遂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书显、何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唐党恩从2011年5月至今未上班,二审庭审时,合议庭询问唐党恩未上班的原因,唐党恩表示其一直愿意上班,遂平县公安局不给其安排工作岗位;遂平县公安局对此不予认可,称唐党恩未上班的原因是其没有提供身体痊愈的证明。关于唐党恩从2011年5月至今未上班的原因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孙 强审判员  贾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