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守桂等人与朱成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桂,孟庆宝,朱成新,孙艳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95-1号原告张守桂。原告孟庆宝。被告朱成新。被告孙艳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桂、孟庆宝诉被告朱成新、孙艳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朱成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被告孙艳艳驾驶的鲁G***29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朱成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被告孙艳艳驾驶的鲁G***2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