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小宾与刘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宾,刘秋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小宾,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秋生,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宾与被告刘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宾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宾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金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