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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小宾与刘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宾,刘秋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小宾,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秋生,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宾与被告刘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宾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宾撤回对刘秋生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金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