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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顾斌诉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并要求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斌,息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罗行初字第7号原告顾斌,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息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斌诉被告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