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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洪申请执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58-4号申请执行人陈洪。被执行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华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9日受理陈洪申请执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68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