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党某乙与党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甲,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乙,无业。上诉人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党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党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党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党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