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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裴水成、裴明伟与朱小亮、朱小宁、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社区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水成,裴明伟,朱小亮,朱小宁,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村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9号原告裴水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裴明伟,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亮,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宁,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村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何官屯村。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水成、裴明伟诉被告朱小亮、朱小宁、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社区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裴水成、裴明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小亮、朱小宁、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社区服务中心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水成、裴明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水成、裴明伟撤回对被告朱小亮、朱小���、安阳市宝莲寺镇何官屯社区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裴水成、裴明伟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