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程某某,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尹某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喜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