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符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符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20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代表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宽。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符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