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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平华、殳旻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平华,殳旻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平湖市当湖街道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冯平华。被执行人:殳旻佳。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计生征字(2014)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冯平华、殳旻佳征收社会抚养费123323.2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冯平华、殳旻佳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戈弟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