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的家中喝过酒后,来到位于同村被害人胡某开设的棋牌室,以棋牌室吵架为由,将胡某约至附近的夜市摊喝酒,赵某因醉酒后无事生非,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将胡某的黄金项链拿走。后在胡某向其索要时,赵某声称并不知情,直至黄金项链在其上衣口袋中发现。经查,该黄金项链购买于2013年10月26日,价值14011.43元。现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天成珠宝质保单、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附照片、涉案黄金项链照片、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赵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调查评估赵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泊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