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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付桃与李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桃,李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刘付桃,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偿还货款人民币368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壹万零肆元肆角肆分(¥10004.44元)整,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晨晖审判员 :郑青山审判员 :杨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李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