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与许增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许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号。负责人张芳,主任。被执行人许增福。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许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4)平执字第143号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州路信用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