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康凤兰与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凤兰,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康凤兰,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卫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573号康凤兰与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六元三角九分整。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汇利建筑工程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永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