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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辛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培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