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辛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培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