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宝宝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垣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宝宝,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垣曲县。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2015年1月14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宝宝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宝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宝宝对其表哥段某某谎称去其奶奶家拉东西,让段某某驾驶北斗星轿车带着自己到垣曲县皋落乡上南才村张某某家中,杨宝宝将张某某家的大门推开一条缝,伸手从大门后面拿到钥匙,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院内,又从窑洞窗户上拿到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将房间内堆放的6袋玉米抱上轿车拉走,以9角5分一斤的价格出售给皋落村卫家坡组经营农副产品购销站的程某某,共计560斤,得赃款530元。同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宝宝采用同样方式再次进入张某某家,盗窃了4袋半玉米,1月7日中午,以同样价格卖给程某某,共计440斤,得赃款415元,两次所得赃款已被杨宝宝全部挥霍。经垣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宝宝所盗1000斤玉米价格鉴定为10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宝宝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对杨宝宝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垣曲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指认现场照片、领条及谅解书、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4)垣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宝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宝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垣曲县人民法院(2014)垣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宝宝宣告缓刑十个月的判决,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拘役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