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蔡祥松与张仁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松,张仁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15号原告蔡祥松,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仁蔚,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松与被告张仁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祥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祥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祥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70元,由原告蔡祥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