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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蔡祥松与张仁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松,张仁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10315号原告蔡祥松,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仁蔚,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松与被告张仁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祥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祥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祥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70元,由原告蔡祥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