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大彬与户老卫、户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彬,户老卫,户陈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杨大彬,男,汉族,1960年2月3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户老卫,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户陈卫,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彬与被告户老卫、户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杨大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