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仲光与罗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光,罗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蔡仲光,男。被执行人罗蛟,男。.蔡仲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罗蛟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X号和锦名苑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预购商品房预告证明号X,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证明号X)。二、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范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