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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仲光与罗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光,罗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蔡仲光,男。被执行人罗蛟,男。.蔡仲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罗蛟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X号和锦名苑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预购商品房预告证明号X,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证明号X)。二、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范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