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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与孙竹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育才供热站,孙竹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地址:奇台县城解放西街91号营业执照号码:652325010000126组织机构代码:74868916-X法定代表人:杨继荣、系该公司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该站法律顾问。被告:孙竹林,男,汉族,现年约5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与被告孙竹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奇台县育才供热站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