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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鲍永顺、纪林与纪林、耿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永顺,纪林,耿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鲍永顺,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江、车XX。被告纪林,居民。被告耿士民(又名耿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永顺永与被告纪林、耿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62元、保全费470,合计8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