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石××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石××,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