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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石××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石××,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