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东铨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东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东铨,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黄俊科,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东铨因起诉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沙村委会)、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西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西一经济社)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立民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东铨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争议标的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为由,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一、六沙村委会、西一经济社曾书面确认冯东铨享有股民资格。因此,冯东铨在本案中无需请求确认其股民身份,而是主张六沙村委会、西一经济社支付股权分红款,故本案并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二、六沙村委会、西一经济社迟迟不支付股权分红款,违反了双方之间的股权分配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立案受理冯东铨诉六沙村委会、西一经济社股权纠纷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上诉人冯东铨的诉求包括要求确认其西一经济社的股民身份,并拥有2015年西一经济社闲置宅基地的分配权以及支付赔偿金。故冯东铨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确认其六沙村股民身份以及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和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分配问题,而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冯东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