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中专文化。被告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2日在韩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0年10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双方确认婚后因经营车辆曾陆续借原告父母6万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孩子王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2016年6月以前抚育费自理。2016年7月1日以后,由被告王某每月负担抚育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借张某父母(薛某某、张某)的6万元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四、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