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金山与章建军、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肖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山,章建军,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肖桥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杨金山,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桂平,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杨金山之子。被告章建军,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肖桥小学。法定代理人肖明亮,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山与被告章建军、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肖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70.00元,减半收取2035.00元,由原告杨金山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