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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泽与龚玲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泽,龚玲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金泽。被告龚玲月。本院受理原告金泽诉被告龚玲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玲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金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