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唐某,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黄某,女,生于1969年2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柳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