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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裴某,农民,住巨鹿县。被告王某,农民,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