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裴某,农民,住巨鹿县。被告王某,农民,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