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社与姚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社,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应受偿100000元及利息,现其受偿49867元,未受偿40133元及利息。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无执字第000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