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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石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怡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