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彭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游先祥,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