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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彭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游先祥,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