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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丛兴宝、叶玉娥与贾凤歧、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兴宝,叶玉娥,贾凤歧,于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丛兴宝。原告叶玉娥。被告贾凤歧。被告于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兴宝、叶玉娥诉被告贾凤歧、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兴宝、叶玉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兴宝、叶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6406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