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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金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许爱伟、许宝珠、王国辉、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许爱伟,许宝珠,王国辉,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金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行长。地址:淮阳县城关镇陈州路16号。被告许爱伟,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被告许宝珠,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被告王国辉,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淮阳县王店乡。被告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许爱伟、许宝珠、王国辉、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