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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瑞林与曹桂芝、袁朋兰、谢培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瑞林,曹桂芝,袁朋兰,谢培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瑞林。委托代理人龙云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朋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培初。上诉人曹瑞林因与被上诉人曹桂芝、袁朋兰、谢培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瑞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瑞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瑞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曹瑞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