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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393号原告:樊某,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省上林县。被告:陈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