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0393号原告:樊某,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省上林县。被告:陈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