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王海波、张宗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张宗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宗礼,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宗礼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宗礼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