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思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文军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及被告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思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7800元,打下欠条一支,并承诺三个月内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但现在已经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现原告急需用钱,故诉至贵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7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2013年11月15日的欠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思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7800万元的事实。被告思某某辩称,欠款属实,但实际上该借款是架材转租费,我跟李某某租的架材,然后又转租给别人,人家没有把钱给我,所以我也没有办法给李某某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故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思余希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李某某打下欠款57800元的条据。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思某某催要该笔欠款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支持原告前列之诉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思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思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条在卷佐证,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该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诉请夲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5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文军、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