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步清与朱建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步清,朱建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徐步清。被告朱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步清与被告朱建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步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步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步清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金辉峰人民陪审员 陈俊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