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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步清与朱建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步清,朱建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徐步清。被告朱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步清与被告朱建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步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步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步清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金辉峰人民陪审员  陈俊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