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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