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