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正刚与燕光军、温香娥、郝德仁、郝志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燕某某,温某某,郝某某,郝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郝某二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燕某某、温某某、郝某某、郝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