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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焦书兵与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书兵,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阳城县鑫运发展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书兵,男,l968年7月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立业,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畅国良,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德亮,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鑫运发展公司。住所地: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法定代表人赵引土,任经理。上诉人焦书兵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书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立业,被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畅国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阳城县鑫运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未予认定,即判决驳回上诉人焦书兵对阳城县北留镇南留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上诉人焦书兵。审判长 何    向    丽审判员 张钰代理审判员郭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