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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建煌与严学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建煌,严学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9号原告江建煌,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学雄,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煌与被告严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严学雄所有的车牌闽AB1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并提供原告父亲江木泉名下的坐落于梅城镇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建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江木泉名下坐落于梅城镇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车主为严学雄,车牌号为闽AB1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友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玉妹 微信公众号“”